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DM-113-簡-1969-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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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9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書芸 上列被告因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6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戴書芸犯毀損一般古物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噴霧罐(內含液體)壹罐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緣位在臺南市中西區忠義路1段84巷旁南門公園內大南門碑 林如附表所示60個石碑(下稱本案石碑),建立年代為清領時期(編號1至18、20至60)或日治時期(編號19),具有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均屬臺南市政府保管之文物,其中編號15、17、21至24、36、54所示8個石碑,並經臺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5、7條規定審查後,於民國104年5月11日公告登錄為「一般古物」。 二、戴書芸於113年1月7日17時29分許,步行經過南門公園時, 見其內之大南門碑林,透過簡介瞭解本案石碑係歷史文物,預見其中可能存有「一般古物」,亦知悉其隨身攜帶噴霧罐內裝有紅色液體(下稱本案液體),係混和紅酒、橄欖油、鹽巴等成分而來,而本案石碑均為石材材質,表面具有孔洞,預見若將紅色、含有油脂之本案液體潑灑在本案石碑表面,液體勢將滲入孔洞內,殘留漬痕難以清除,僅因其主觀認為本案石碑內容係前朝政府「侵略」臺灣對於人民下達之命令,欲以基督教祈福之方式祝福當時「被壓制」之臺灣人民獲得自由,竟基於縱使造成本案石碑中一般古物損壞或歷史文物不堪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毀損一般古物及毀損他人物品之不確定故意,以噴霧罐將本案液體噴灑在本案石碑表面,致本案液體滲入石材表面之孔洞,與石材緊密結合,殘留漬痕難以清除,因而改變本案石碑原有外觀,貶損各該石碑所具有之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造成附表編號15、17、21至24、36、54所示8個石碑之一般古物受損,並使其餘編號石碑之歷史文物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及實際負責管理本案石碑之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營運科管理員何志偉。嗣因何志偉接獲通報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將戴書芸拘提到案,並扣得裝有本案液體之噴霧罐(內含液體)1個,將本案石碑上所採集之檢體及噴霧罐內液體送驗後,均發現含有酒精、油酸甲酯、氯及鈉(研判為氯化鈉)等成分,始查悉上情。 三、訊據被告戴書芸固供承有於上開時、地,以噴霧罐噴灑本案 液體至本案石碑表面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毀損一般古物及毀損他人物品犯行,辯稱:我不知道本案石碑有被列為一般古物,且本案液體不含侵蝕成分,用水沖洗即可去除,我沒有刻意要在石碑上留下顏色,而當時天色昏暗,我噴灑後也未看到本案石碑留有痕跡,我沒有毀損一般古物及毀損他人物品之故意等語。經查: (一)如附表所示本案石碑位在南門公園內,建立年代為清領時期 (編號1至18、20至60)或日治時期(編號19),具有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均屬臺南市政府保管之文物,其中編號15、17、21至24、36、54所示8個石碑,並經臺南市政府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5條、古物分級登錄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5、7條規定審查後,於104年5月11日公告登錄為「一般古物」等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何志偉於警詢證述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營運科經管景點文物清冊、臺南市政府104年5月11日府文資處字第1040415095B號公告、一般古物登錄公告表、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113年5月21日南市文資處字第1130727770號函在卷可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又被告於113年1月7日17時29分許,步行經過南門公園時,見其內之大南門碑林,透過簡介瞭解本案石碑係前朝文物,主觀上認為石碑內容係前朝政府「侵略」臺灣對於人民下達之命令,欲以基督教祈福之方式祝福當時「被壓制」之臺灣人民獲得自由,而以其隨身攜帶噴霧罐內所盛裝,混和紅酒、橄欖油、鹽巴等成分,顏色為紅色之本案液體,噴灑在本案石碑表面等情,亦據被告於警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核與前開證人何志偉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現場勘察紀錄表、現場勘察採證照片、大南門碑林遭潑灑不明溶液石碑現勘及復原評估、清潔測試報告、大南門碑林石碑緊急維護處理工作報告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理字第1136014699號、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佐,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按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所定毀損一般古物罪 ,所謂「毀損」包括毀棄、損壞之行為態樣;又刑法第354條所定毀損他人物品罪,則包括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之行為態樣。所謂「毀棄」係指毀滅或拋棄,使物之本體或其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乃指損害或破壞,使物之性質、外形及其特定目的之可用性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之外形或物理存在,但使物喪失其特定目的之全部效用者而言。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條明定:「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以及同法第65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定期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古物價值之項目、內容及範圍,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是以毀損一般古物罪所定之「毀損」行為,除參酌刑法毀損罪所定「毀損」行為之要件外,並應參酌文化資產保存法所定為維護文化資產所彰顯之文化歷史價值有無因此而遭受貶抑,綜合加以判斷之,不以改變古物本體之完整性或發生重大變化,或喪失原有效用為限,尚包括改變古物外觀致貶抑古物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之情形在內。觀諸前揭現場勘察採證照片、石碑現勘及復原評估、清潔測試報告、緊急維護處理工作報告書所示內容,可知本案石碑均為石材材質,表面具有孔洞,遭被告噴灑本案液體後,液體滲入石材表面之孔洞,與石材緊密結合,殘留漬痕難以清除,而本案石碑均為臺南市政府列冊保管之文物,有前引之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營運科經管景點文物清冊在卷可按,依各該石碑建立年代及前開臺南市文化資產管理處113年5月21日南市文資處字第1130727770號函之說明,並參酌臺南市政府文化局文物管理要點第9點規定:「文物管理單位應對於其保管之文物,按文物之價值,建立文物分級制度,並依下列規定辦理分級:(一)一級文物:具品質珍貴精良、稀少性、重要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以及具提報古物審議之價值。(二)二級文物:具品質珍貴精良、稀少性、重要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三)三級文物:具品質優良、歷史、文化、藝術或科學價值。」,可知本案石碑均具有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一但其上殘留漬痕,勢必影響鑑賞、研究而貶損原有之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參諸上開說明,堪認本案石碑遭到被告噴灑本案液體後,其中附表編號15、17、21至24、36、54所示8個石碑之一般古物已達損壞程度,其餘編號石碑之歷史文物亦達不堪使用之程度,足以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及實際負責管理本案石碑之告訴人。 (三)被告雖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所定毀損一般古物罪,以及刑法第354條所定毀損他人物品罪,均不以行為人主觀上須「明知」為要件,亦即並不以行為人有確定故意(或稱直接故意)為限,不確定故意(或稱間接故意)亦包括在內。換言之,判斷行為人有無毀損一般古物或毀損他人物品之故意,應就客觀事實判斷,如行為人預見行為客體有屬於一般古物保存範圍、其手段可能造成一般古物損壞或他人物品不堪使用,竟仍憑己意為之,即可認定有毀損一般古物及毀損物品之間接故意,除非行為人對其所預見之犯罪事實確信不會發生,始屬有認識過失之範疇。查被告為大學畢業,案發時年滿46歲,為有相當智識及生活經驗之人,於警詢時自承看到大南門碑林外之簡介,知悉本案石碑為前朝文物,再觀諸現場勘察採證照片,可知每個石碑旁均設有簡介牌,簡介內容包含該石碑之建立年代,堪認被告主觀上應知悉本案石碑具有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並預見其中可能包含「一般古物」之事實;又被告係就本案石碑近距離噴灑本案液體,此觀前開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擷圖即明,自是知悉本案石碑為石材材質,表面並非光滑而有孔洞,其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自承本案液體混和紅酒、橄欖油、鹽巴等成分,顏色紅色象徵耶穌基督的血液等語,且本案石碑上所採集之檢體及噴霧罐內液體之檢驗結果,均發現含有酒精、油酸甲酯、氯及鈉(研判為氯化鈉)等成分,是以,依被告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亦應預見將紅色、摻有橄欖油之本案液體噴灑在本案石碑表面,勢將滲入石材表面之孔洞,與石材緊密結合,殘留漬痕難以清除,足以影響鑑賞、研究,而貶損本案石碑之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被告仍任意為之,復未能舉出客觀上有何足以令其確信不會造成殘留漬痕之事由,參諸前揭說明,堪認被告主觀上具有毀損一般古物及毀損他人物品之不確定故意。 (四)綜上,被告前揭所辯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之毀損一般古物罪、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在同一時地緊接以噴灑本案液體之方式,損壞如附表編號15、17、21至24、36、54所示8個石碑之一般古物,以及使附表其餘編號石碑之歷史文物不堪使用,客觀上足認各係單一行為之多次舉動,主觀上亦應各基於單一之毀損一般古物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所為,各應包括於一行為評價為接續犯。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毀損一般古物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毀損一般古物罪處斷。聲請意旨漏未論以被告毀損如附表編號1至14、16、18至20、25至35、37至53、55至60所示52個石碑之事實及毀損他人物品罪之罪名,固有未恰,然此部分與聲請意旨之毀損一般古物罪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如前所述,應為聲請意旨效力所及,並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提出告訴,經本院當庭諭知被告涉犯此部分之事實及罪名,賦予被告答辯之機會,對被告之防禦權並不生影響,自應併予審判,附此敘明。 五、爰審酌被告僅因其個人宗教信仰及對於本案石碑內容之主觀 意見,在預見可能造成一般古物受損及使歷史文物不堪使用之情況下,猶任意對本案石碑噴灑本案液體,終至本案石碑殘留漬痕難以清除,影響鑑賞、研究而貶損其歷史文化及藝術價值,足以生損害於臺南市政府及告訴人,所為誠屬不該;復考量本案石碑受損或不堪使用之數量及程度;被告案發後對其行為造成本案石碑受損或不堪使用之客觀事實並不爭執,但否認有何毀損一般古物及毀損他人物品之主觀犯意,亦未與臺南市政府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另念及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扣案噴霧罐(內含液體)1罐,係被告所有並用以噴灑本案石 碑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條第1項第4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毀損或竊取國寶、重要古物及一般古物。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 金。 附表: 編號 文物名稱 文物性質 備註 1 海東書院膏伙經費捐輸碑記 二級文物 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古蹟營運科經管景點文物清冊編號1至27號 2 海東書院膏伙經費捐提碑記 二級文物 3 海東書院樂捐生息碑記 二級文物 4 重修海東碑記 二級文物 5 學憲楊公興行海東書院碑記 二級文物 6 報恩閣碑記 列冊文物 7 重修臺灣縣學聖廟捐題碑記 二級文物 8 重建臺灣縣廟學碑記 二級文物 9 大郡伯守愚萬公德政碑 二級文物 10 楊志申附祠入祀碑記 列冊文物 11 獎勵楊志申捐獻學田碑記 二級文物 12 建臺陽校士場屋記 二級文物 13 海防分府傅大老爺榮陞去思碑 二級文物 14 諾公穆布甘棠遺愛碑記 列冊文物 15 改建臺灣府城碑記 一般古物 16 示禁海口章程 二級文物 17 護理臺澎兵備道臺灣府正堂蔣德政碑 一般古物 18 重建烽火館碑記 二級文物 19 臺南市郊外產業道路改修紀念碑 二級文物 20 重修關帝廟增建更衣亭碑記 二級文物 21 風神廟接官亭暨石坊圖 一般古物 22 恭修萬壽宮碑記 一般古物 23 萬壽宮圖 一般古物 24 五妃墓道 一般古物 25 殉難義塚碑記 二級文物 26 南河橋涵口示禁碑記 二級文物 27 臺灣縣署理水鑿渠碑記 二級文物 28 重修安平第一橋碑記 二級文物 上開清冊編號29至50號 29 安平臺南間河溝挑濬碑記 二級文物 30 嚴禁藉端科索大舟古船隻碑記 二級文物 31 嚴禁徵收錮弊碑記 二級文物 32 蒙憲檄免鳳邑里民車運平糶社粟及批免派撥軍工鐵炭碑記 二級文物 33 嚴禁棍徒藉屍嚇騙差查勒索碑記 二級文物 34 奉憲禁免當舖採買 二級文物 35 義塚護衛示禁碑記 二級文物 36 嚴禁佛頭港貨物分界獨挑碑記 一般古物 37 嚴禁汛兵藉端勒索縱馬害禾碑記 二級文物 38 嚴禁兵民乘危搶奪商船碑記 二級文物 39 錮婢積習示禁碑記 二級文物 40 監生等捐題碑記 二級文物 41 重建安平昭忠祠碑記 二級文物 42 大老爺蔣重修德安橋記 二級文物 43 奉憲禁各衙胥役勒索紳衿班數碑記 二級文物 44 重修望海橋碑記 二級文物 45 重興安瀾橋碑記 二級文物 46 重修旌義祠碑 二級文物 47 重建義民祠碑記 二級文物 48 重建旌義祠捐題碑記 二級文物 49 新興坑仔底橋碑記 二級文物 50 興修瀨道功德碑 二級文物 上開清冊編號52至62號 51 重修安瀾橋石碑記 二級文物 52 重建安瀾橋碑記 二級文物 53 重建安瀾橋碑記 二級文物 54 嚴禁錮婢不嫁碑記 一般古物 55 嚴禁自盡圖賴碑記 二級文物 56 嚴禁惡習碑記 二級文物 57 大南門菜市埔示禁碑記 二級文物 58 嚴禁竊砍竹城碑記 二級文物 59 防火章程碑記 二級文物 60 嚴禁惡丐強乞吵擾碑記 二級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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