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DM-113-簡-2951-2024122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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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29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思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數量」欄所載「90包」,應更 正為「100包」。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3「數量」欄之記載 ,係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然並不影響原判決之本旨,依照前述說明,自得以裁定更正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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