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DM-113-簡-3167-202410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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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坤松 選任辯護人 許世烜律師 楊家明律師 葉賢賓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01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坤松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竟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紛 爭,僅因細故即徒手毆打告訴人成傷,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已見悔意,兼衡告訴人所受傷勢尚非嚴重,暨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118號   被   告 洪坤松 男 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坤松因故與林建成有糾紛後,洪坤松竟於民國112年12月2 2日23時51分許,在臺南市東區「新樓醫院」急診室內,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出拳毆打林建成頭部,致林建成受有頭部外傷併左側耳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林建成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坤松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建成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畫面及其擷圖翻拍照片、台南新樓醫院診斷證明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 罪嫌。 三、至告訴意旨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另涉有恐嚇罪嫌部分,業為被 告所否認,並辯稱:當時是因為告訴人又繼續叫囂,我才對他說:「你有種就出來跟我們講,不要躲在裡面都不出來」等語。經查,告訴人於警詢時固指稱:當時被告一直對我叫囂稱:「你有種就不要出來,我就在外面等你」等語,惟查,縱認被告確有向告訴人陳稱:「你有種就不要出來,我就在外面等你」等語,然此雖可認有挑釁意味,然亦尚非屬恫稱如何加害告訴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各種法益之表示,實難認被告有對告訴人告以任何具體明確之惡害通知,故自尚難認有何恐嚇行為存在。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核屬同一事實,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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