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M-113-簡-3193-2025032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1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俊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 所為第一審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3193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 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50條第1項、第362條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之規定,準用上開關於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是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林俊傑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13日以113年度簡字第3193號為第一審簡易判決,並於同年月20日將上開判決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之戶籍地即上訴人於本院訊問程序所陳報之住所,且上訴人斯時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證,堪認上開第一審判決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據此,本案上訴期間應自寄存日之翌日即113年12月21日起算,經加計寄存送達之生效期間10日、上訴期間20日及在途期間2日,故上訴人至遲應於114年1月21日前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惟上訴人遲於114年3月12日始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有其上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戳可憑,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