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M-113-簡-3242-20241007-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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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有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7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有立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BUL-5588」車牌二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被告自113年3月中旬至同年5月20日為警查獲時止,將扣案偽造車牌懸掛於本案車輛而行使之,係本於相同之目的,基於單一之犯意所為,所侵害者亦為相同之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論以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因原有車牌遭監理機關註銷,即上網購買偽造 車牌,將之懸掛於所駕車輛使用,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汽車號牌管理、警察機關對交通稽查之正確性,並致生損害於該偽造號牌真正使用人,法治觀念偏差,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行使偽造車牌之時間非長即為警查獲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偽造之「BUL-5588」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 之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7631號 被 告 黃有立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黃有立明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 )之車牌遭監理機關註銷,竟於民國113年3月中旬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委託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網友,以新臺幣15000元於購物網站蝦皮上與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並於000年0月間中旬之某時,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將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懸掛在本案車輛並行駛於道路上而行使之。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有立於警詢、偵訊中坦承不諱, 並有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張燕芬於警詢中之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車輛詳細報表2份、現場照片6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 三、扣案之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供 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供陳在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檢 察 官 鄭 涵 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田 景 元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