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DM-113-簡-3274-202410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金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金松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完畢,仍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未直接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455號   被   告 謝金松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金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8日釋放出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4月5日12時55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方通知於113年4月5日到場採集尿液送驗後,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謝金松於偵查中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我沒有施用毒 品云云。然查,上開犯罪事實,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檢體編號0000000U0159)及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159)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信,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洪 卉 玲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