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M-113-簡-3298-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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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2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20716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易字第1825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王世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三級毒品成分 之愷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肆玖點捌壹玖公克)及盛裝之外包 裝袋2只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證 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並更正犯罪事實一第7行「113年6月29日22時28分許」為「113年6月29日22時17分許」(見警卷第6頁筆錄所載查獲經過)。 二、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本案被告王世文前於偵查中坦承自白犯罪,經本院審酌其本案一切主、客觀情節,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於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之立法理由:「依原條文第二項規定,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始可將通常程序改為簡易程序,則於法院以外之人詢問被告,而被告自白時,可能即無法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將通常程序改為簡易程序,爰就本條第二項為文字之修正,以加強本條第二項之適用。」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之規定,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 定第三級毒品,竟仍漠視法令禁制而觸犯本罪,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及持有毒品之數量,暨其個人教育程度、經濟與生活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扣案白色結晶2包(驗前總淨重為49.86公克,驗 餘淨重共計49.819公克),經檢驗結果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1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可佐(偵卷第39頁)係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727號判決、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至上開盛裝外包裝袋2只,則係用以包裹毒品,具防止裸露、逸出及潮濕之功用,便於攜帶、持有,係被告所有供其持有第三級毒品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唐瑄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論罪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 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0716號起 訴書。 犯罪事實 一、王世文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9日15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大安南KTV」,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偉」之男子,以新臺幣(下同)35,000元代價購得愷他命50.2公克1包、0.8公克1包而持有之。嗣於113年6月29日22時28分許,在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2段與安通路5段路口,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涉嫌公共危險罪嫌(涉犯公共危險罪嫌,另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警盤查,經附帶搜索查扣愷他命2包(檢驗前各淨重49.245公克、0.615公克)而查獲。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世文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收據、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3日市凱醫驗字第861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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