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14

案號

TNDM-113-簡-3312-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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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得麟 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毒偵字第1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得麟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施得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時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犯行,應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於民國10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簡上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10年3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法定刑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構成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受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生警惕作用,期待其返回社會後能因此自我控管,詎未生警惕,於前開案件執行完畢不滿2年,再為罪質相同之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足見前開案件有期徒刑執行之成效不彰,其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惡性非輕,因認有加重其刑之必要,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感官上之享受而施用毒品,此係對自身健康之戕害,危害社會非鉅、前已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處分及判罪科刑,本案再次施用毒品,顯見其毒癮非淺、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532號   被   告 施得麟 男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臺 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得麟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9年簡 上字第9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0年3月25日執行完畢出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2月16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5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6、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84號為不起訴處分。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2年2月24日8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居所內,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因其為應受尿液採驗人口,經警方通知到案,復徵得其同意後,於112年2月25日21時28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得麟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應 受尿液採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檢體名稱:Z000000000000)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施得麟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有施用毒品之前案紀錄,仍未受警惕,無法戒除毒癮惡習,且被告涉犯之前案,與本案所涉案件間罪質相同,可認有其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狀,請於個案加重其刑,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蘇 春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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