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M-113-簡-3314-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哲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緝字第1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哲源犯竊盜罪,處拘役3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 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Avier PD3.0快速充電組1組(價值新臺幣89 9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郭哲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審酌被告年值青壯,竟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率爾下手行竊 他人財物,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不能尊重他人財產權,行為自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前有多次竊盜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2304952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0873700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等在卷可查,可見其素行非常不良。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李一峯達成和解或調解,犯後態度一般。最後,兼衡被告所竊財物價值,以及其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被告竊得之財物即Avier PD3.0快速充電組1組(價值新臺幣899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騏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1010號   被   告 郭哲源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郭哲源於民國112年8月7日23時39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至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東龍門市,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竊盜犯意,徒手竊取商品架上之Avier PD3.0快速充電組1組(價值新臺幣899元),藏放於褲子右邊口袋,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店,並駕駛上開車輛逃逸。嗣超商店長李一峯發覺商品短少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訊據被告郭哲源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 被害人李一峯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此外復有監視器影像截圖共12張在卷可憑,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郭哲源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被告竊得之上開財物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法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吳 騏 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 劉 豫 瑛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