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M-113-簡-3359-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3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宇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5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宇翔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大麻菸捲肆支、大麻儲物罐壹罐,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扣案物照片」為證據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宇翔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至本件被告警詢時固坦承其遭查獲前曾施用大麻菸捲1支,然被告於本件遭查獲時,其尿液檢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陰性反應(見毒偵字卷第14頁),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被告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則被告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自不因其於警詢時曾自承施用而有異,併此敘明。  ㈡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心智健全,知悉毒品為法 律嚴禁之違禁物,將造成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之危害,竟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捲,對我國社會戒絕毒癮危害之公共利益造成潛在危險。惟念被告係為供己施用之犯罪動機,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其本案犯罪之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及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大麻菸捲4支(驗後毛重分別為0.448公克、0.505公克、0.496公克、0.479公克)、大麻儲物罐1罐內之植物殘渣,均檢驗出大麻成分乙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5、16、27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大麻之儲物罐1罐,因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毒品而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檢驗取樣之部分因鑑驗後已用罄滅失,自無庸併為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