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M-113-簡-3468-2024110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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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4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宗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92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宗凱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伍元沒 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蘇宗凱於民國113年3月8日某時,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黃 利華」之帳號,於臉書社團「湯姆熊代幣彩票聚集地」,刊登販賣湯姆熊彩票之貼文,邱天和瀏覽後與蘇宗凱聯繫,然蘇宗凱明知其無意交付湯姆熊彩票,竟仍以每新臺幣(下同)1元兌換7張彩票之條件,向邱天和兜售湯姆熊彩票,致邱天和陷於錯誤,信以為真而同意以1,135元為價金(含回郵費用)購買湯姆熊彩票,並依蘇宗凱指示而於113年3月8日17時59分許,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1,135元至蘇宗凱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嗣邱天和因遲遲未見蘇宗凱交付上開湯姆熊彩票,察覺有異並報警處理,始查知上情。 二、經查被告蘇宗凱於偵訊中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邱天和於司法警察調查中、偵訊中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臉書對話翻拍照片及匯款截圖照片26張、第一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表1份可稽,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爰審酌 被告為圖獲取金錢,竟對告訴人施用詐術而騙取金錢,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權而致其權益受損,然念及被告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未無端耗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尚非惡劣,且先前無相同性質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憑,衡非屢為詐欺犯罪之徒,並考量被告詐騙得款1,135元,侵害程度固非鉅大,惟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告訴人表示無調解之意,見簡字卷第13頁之本院113年11月1日公務電話紀錄),兼衡被告係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實行本件犯行而取得之1,135元,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該次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