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M-113-簡-3511-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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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鈺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8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鈺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曾鈺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自陳因案發時失業,無收入購買生活所需,而竊取如附表所示食物充飢之犯罪動機,兼衡其年紀、素行(前無犯罪科刑紀錄,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高職畢業)、職業(作業員)、經濟狀況(勉持)、犯罪方法、所竊取物品價值,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新臺幣) 編號 物品 數量 金額 1 大納言紅豆奶油滿餡麵包 1個 39元 2 雙莓乳酪爆擊貝果 1個 39元 3 榛果農可可滿餡麵包 1個 39元 4 果粒草莓滿餡麵包 1個 39元 5 草莓夾心 3個 105元 6 特濃咖啡拿鐵 3盒 120元 總計 381元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8915號   被   告 曾鈺喬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鈺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2月23日22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永康新大灣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附表所示物品,並將之藏放在購物袋內,另持其他商品至櫃台結帳後離去。嗣因副店長發現物品遭竊,隨即報警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鈺喬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全家便利商店永康新大灣店店長陳志龍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全家新大灣門市財產損失明細表1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4張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所 竊得附表所示物品,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王 柔 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新臺幣) 編號 物品 數量 金額 1 大納言紅豆奶油滿餡麵包 1個 39元 2 雙莓乳酪爆擊貝果 1個 39元 3 榛果農可可滿餡麵包 1個 39元 4 果粒草莓滿餡麵包 1個 39元 5 草莓夾心 3個 105元 6 特濃咖啡拿鐵 3盒 120元 總計 3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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