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M-113-簡-3549-20241126-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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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35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貴評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28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二項記載「未扣案犯罪所得iPho ne 14 pro紫色手機壹支及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予更正為「扣 案犯罪所得iPhone 14 pro紫色手機壹支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 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該扣案之犯罪 所得iPhone 14 pro紫色手機1支應諭知沒收之理由,原於原判決理由欄三中記載未扣案,然實際上已扣案,故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誤載沒收部分,係文字上漏載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或判決之本旨,參考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