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TNDM-113-簡-3556-2024102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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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朝煬 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 字第2825號),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1974號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欄補充「被告乙○○於本院訊 問程序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乙○○與告訴人甲○○為母子關係,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 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參,2人間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直系血親」之家庭成員關係,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3、4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審酌被告乙○○前已數次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 判處罪刑,甫於民國113年7月3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其明知該保護令之內容及效力,猶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遲未遷出告訴人住處,亦未遠離該處至少100公尺,無視保護令之禁止命令,所為實無可取;另斟酌被告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自陳罹有精神疾病,因遭羈押未繼續服藥而有無法入眠、手發抖等症狀,且表明已知保護令之效力及期限,將另行租屋居住,不再違反保護令,及其所為並未對被害人人身或自由造成具體危害或直接限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之科刑判決,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信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 14 條第 1 項、第 16 條第 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 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