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NDM-113-簡-3574-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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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5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鈺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324、12089、12090、12645、1514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曾鈺喬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法治教育 課程參場次。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二部分第2行「21時13 分許」應更正為「21時16分許」、附件附表編號7「特濃咖啡拿鐵3罐」應更正為「特濃咖啡拿鐵3盒」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曾鈺喬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 第1項之竊盜罪;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被告所涉11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已著手於竊盜犯罪行為之實 行,惟尚未至取得財物實力支配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隨意 竊取他人財物,顯見其漠視他人財物之所有權,法紀觀念薄弱,殊非可取,惟念被告坦承犯行,考量其犯罪動機、目的、係以徒手竊取為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造成之損害(其中附件犯罪事實欄二為未遂)、被告已與各被害人均達成和解(見偵12645卷第12頁,偵12089卷第13頁,偵10324卷第8頁,本院卷第15頁)等情,暨衡酌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3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所犯竊盜罪11罪間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且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類同,考量被告整體犯行之可非難性,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僅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亦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約定賠償其損失,有上開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偵12645卷第12頁,偵12089卷第13頁,偵10324卷第8頁,本院卷第15頁),足認被告尚有悔悟之心,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本案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然被告所為仍欠缺守法觀念,並對社會秩序造成一定程度妨害,為充分填補其行為所生損害,導正其錯誤觀念,建立守法意識以避免再犯,認有依其惡性、對法益侵害之程度及本案所顯現之悔過態度等科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同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3場次,期被告能於法治教育過程,確切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危害,培養正確法律觀念,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又被告若未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對其所為之緩刑宣告,併予敘明。 三、又未扣案之如附件附表所示商品欄,為被告本案竊盜行為竊 得之物,屬於犯罪所得,然被告已與各被害人均達成和解並允諾賠償,有上開和解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偵12645卷第12頁,偵12089卷第13頁,偵10324卷第8頁,本院卷第15頁),倘再宣告沒收,將使被告承受雙重剝奪財產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 曾鈺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2 曾鈺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3 曾鈺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4 曾鈺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5 曾鈺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6 曾鈺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7 曾鈺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8 曾鈺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9 曾鈺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一暨附表編號10 曾鈺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二 曾鈺喬犯竊盜未遂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324號                   113年度偵字第12089號                   113年度偵字第12090號                   113年度偵字第12645號                   113年度偵字第15145號   被   告 曾鈺喬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2樓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鈺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 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隨即離去。嗣經警據報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查獲。 二、曾鈺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3月14日21時1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鈺廣門市,徒手竊取瑞穗吐司及愛餡大亨爆漿波蘿麵包各1包,另拿取其他物品結帳,然隨遭店員發現而未能得逞。 三、案經杜艿宸、杜立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鈺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杜艿宸、杜立威、被害人魏韻茹、蔡依容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9張、和解書2份、鈺廣、鈺華、伍鈺門市遭竊商品表1紙、全家新大灣門市財產損失明細表2紙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既遂、第320條 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嫌。被告所涉11次竊盜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已著手於竊盜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生竊得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請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竊得附表所示物品(扣除和解部分),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之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徐 書 翰 附件附表(新臺幣) 編號 時間 地點 商品 數量 金額 備註 1 113年1月26日18時50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大灣門市 瑞穗鮮乳吐司 2個 116元 和解 2 113年2月7日22時2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大灣門市 特濃可可 2瓶 80元 和解 3 113年2月8日22時48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大灣門市 起司火腿麵包 2個 70元 和解 青花驕椒鹽鮪魚麵包 1個 39元 法式海鹽焦糖巧克力夾心 1個 32元 雙餡花生巧克力蛋糕 1個 35元 醇乳香吐司 1個 58元 重乳草莓奶茶 1罐 25元 4 113年2月9日22時25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大灣門市 巧克力夾心吐司 2個 70元 和解 特濃可可 2罐 70元 大納言紅豆奶油滿餡麵包 1個 39元 阿薩姆奶茶 2罐 30元 重乳奶茶 5罐 75元 5 113年2月12日21時58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大灣門市 藍莓夾心吐司 3個 105元 紅色原味吐司 1個 48元 醇濃黑鬆餅 2個 70元 蔥花麵包 1個 35元 維也納奶油餐包 1個 35元 法式海鹽焦糖巧克力夾心 1個 35元 花生夾心吐司 1個 35元 重乳奶茶 5罐 75元 6 113年2月16日17時8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伍鈺門市 立頓奶茶 4罐 60元 新感覺花生夾心 1個 30元 新感覺草莓夾心 1個 30元 晨光葡萄吐司 1個 30元 晨光莓果核桃吐司 1個 30元 晨光嚴選吐司 1個 48元 7 113年2月16日22時2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大灣門市 焦糖夾心 3個 105元 紅色原味吐司 1個 48元 貝納頌 1罐 35元 阿薩姆奶茶 2罐 30元 特濃咖啡拿鐵 3罐 120元 8 113年2月17日21時5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超商新大灣門市 紅色原味吐司 1個 48元 藍莓夾心吐司 3個 105元 阿薩姆奶茶 2罐 30元 9 113年2月21日22時48分許 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鈺廣門市 瑞穗鮮奶吐司 6個 348元 晨光嚴選吐司 5個 240元 新感覺鮪魚沙拉 4個 156元 晨光葡萄吐司 4個 120元 晨光莓果核桃吐司 4個 120元 統一麵包加州葡萄 3個 84元 晨光奶油吐司 3個 90元 新感覺奶油沙拉 3個 90元 10 113年2月23日18時55分許 臺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鈺華門市 新感覺鮪魚沙拉 4個 156元 晨光奶油吐司 2個 60元 瑞穗鮮奶吐司 2個 116元 新感覺花生夾心 2個 60元 地瓜高纖軟歐 1個 45元 切達起司貝果 1個 28元 新感覺草莓夾心 1個 30元 貝納頌咖啡 8個 224元 午后時光重乳奶茶 4個 100元 阿薩姆奶茶原味 1個 15元 立頓奶茶 1個 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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