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M-113-簡-3616-2024111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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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6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澤 林君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701號、113年度偵緝字第795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 院認宜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承澤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本票、借據、客戶資料表各壹 張均沒收。 林君豪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及證 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並補充、更正如下: (一)補充證據「被告林君豪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二)犯罪事實一第1行「共同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更正為「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三)犯罪事實一第4行「客車載林君豪」更正為「客車搭載李承 澤」。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李承澤、林君豪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 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二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李承澤、林君豪均已著手於詐欺取財之行為而未遂,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量刑審酌:被告二人不思以正當管道賺取所需,竟共同以起 訴書所載方式欲詐取告訴人鍾炎蓁之財物,幸告訴人機警始未得手,其二人所為均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李承澤於偵訊時已坦承犯行、被告林君豪於本院審理中終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林君豪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等情(見易字卷第75頁本院調解筆錄),復考量本案犯案之動機、手段、被告二人於本案犯行之分工情形,兼衡被告李承澤於警詢中自述職業、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被告林君豪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之職業、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易字卷第6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本案自被告李承澤處扣得之本票1張、借據1張及客戶資料表 1張,為被告李承澤稱其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等語(警卷第5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盧駿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論罪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701號、 偵緝字第795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李承澤與林君豪共同犯意聯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明知 無借款的意願,利用鍾炎蓁需款孔急的機會實施詐騙。於民國112年11月3日19時許,由林君豪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載林君豪,與鍾炎蓁相約至臺南市○區○○路000號前路邊碰面。要求鍾炎蓁進入車內,鍾炎蓁表示借款新台幣(下同)5萬元。李承澤取出空白本票、借據及客戶資料表,要求鍾炎蓁簽立同額本票、借據,以及客戶資料表,復以核對資料為由要求鍾炎蓁提供手機及皮包內身份證件,卻未拿出金錢,反而要求鍾炎蓁將皮包內現金取出交付給他們。李承澤復以領錢為由,離開車子,並用白色膠帶遮蔽車牌。鍾炎蓁見狀況不對,急忙逃出車外,惟手機及身分證件遺留於車上。林君豪及李承澤亦急忙駕車逃逸事未遂。適因李承澤遮蔽車牌時,形跡有異為路人報警,警方到場後,循線追查李承澤二人,並追回所留下的手機、皮包證件、筆記本,並扣押所簽之本票、借據及客戶資料表各1張。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證明事項 1 被告李承澤供述 否認詐欺,辯稱隨機撥打電話借出款項。告訴人同意借款,約於現場。由其與告訴人洽談借款事宜,因借貸條件雙方無共識,告訴人才離開車子。遮蔽車牌只是不想讓告訴人知道他們身份等語。 2 被告林君豪供述 否認詐欺犯行,辯稱因被告李承澤身體不適,才駕駛其車輛載被告李承澤到現場。告訴人與被告李承澤談貸款事宜時,伊在旁邊看手機,對於借款事宜不知情。 本票係被告李承澤拿出來的。有聽到被告李承澤要求告訴人先將金錢拿出來還款。 無法說明為何看到鍾炎蓁跑出車外後,立刻駕車搭載被告李承澤逃離現場。 3 告訴人鍾炎蓁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4 扣押物及扣押筆錄清單、贓物認領保管單 被告二人詐欺所用之物,及告訴人逃離時所留之手機及證件。 5 告訴人簽立之5萬元本票 被告李承澤及林君豪詐欺未遂。 6 行車紀錄及道路監視器錄影及擷取畫面 被告李承澤用白色膠帶遮蔽車牌。 7 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車籍資料 被告李承澤為作案車輛車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