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M-113-簡-3669-20241108-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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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6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居妤潔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現於法務部○○○○○○○○○○附設觀察勒戒所)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66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居妤潔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居妤潔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被害人周姿菁、告訴 人梁瑞卿(以下簡稱被害人周姿菁等2人)同意,擅自進入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房間,實屬不該,惟念其尚知坦承犯行,兼衡其前科素行、迄今尚未與被害人周姿菁等2人成立和解,賠償被害人周姿菁等2人所受損害,與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