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日期

2024-11-18

案號

TNDM-113-簡-3818-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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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寧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調院偵字第19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寧犯毀損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扣案之切割寶特瓶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份,補充車牌號碼BMT-102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1份(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30454821號卷〈下稱警卷〉第77頁)外,其餘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冠寧係具有通常智識 能力之成年人,竟隨意毀損他人之物品,顯見被告未尊重他人之財產權,亦欠缺自我情緒管理能力及法治觀念,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就本案犯行供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並考量遭被告毀損之玻璃修復費用為新臺幣6萬餘元,有告訴人林文斌提出之估價單1紙(見警卷第79頁)在卷可查,且尚未獲賠償;兼衡被告係以潑墨汁之方式毀損物品、自述毀損車輛係因對告訴人多次在社區內高速飆車及占用社區道路等舉感到不滿等節;暨被告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於偵訊時陳稱目前在找工作等語(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1174號卷〈下稱偵卷〉第27頁)、無前科之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 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持以裝墨汁之切割寶特瓶1個係被告所有,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民國113年9月13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見偵卷第27頁),且係供被告為本案毀損犯行所用,業據認定如前,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銘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謝 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952號   被   告 陳冠寧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冠寧因不滿林文斌多次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之自小客車 停放於社區道路,造成其出入不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6日1時49分許,持裝有黑色油性墨汁之寶特瓶至臺南市○○區○○○路000號旁之社區道路,以潑灑黑色油性墨汁方式,毀損林文斌停放在該處之上開自小客車前、後擋風玻璃、左側車身、前引擎蓋、後車廂蓋等處,致該自小客車之玻璃、車身等處汙損不堪使用,並喪失其美觀效用,而足生損害於林文斌。嗣因林文斌發現自小客車遭潑墨汁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在現場附近之草叢內扣得盛裝墨汁使用之切割寶特瓶1個,並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始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文斌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陳冠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林文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㈢車損照片及監視錄影光碟暨翻拍照片。  ㈣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半截寶特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 銘 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洪 卉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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