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DM-113-簡-3820-2024111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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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8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白覲毓 被 告 劉育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 訴(113年度偵字第18453號),而被告於偵查中自白犯罪(原案 號:113年度易字第2109號),佐以卷內事證,本院認為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育在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依毒品成癮性 、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級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智識思慮正常,應知毒 品之持有及流通,戕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已為國法所厲禁,竟漠視法令禁制,恣意持有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及秩序潛藏相當程度之危害,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前有恐嚇、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持有第三級毒品20公克以上、賭博、妨害秩序、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等犯罪紀錄,且因妨害秩序案判處之有期徒刑6月於112年6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前科素行(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列為量刑審酌事由),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種類、數量及期間、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始終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暨其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及易字卷第7頁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為限。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1項雖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然此所謂「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尚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法定標準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所定「供犯罪所用之物」,係指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所用之物,不包括毒品本身在內,是尚不得援用此項規定為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依據,附此敘明。 ㈡被告持有而為警查獲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均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1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偵卷第45頁),而被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揆諸前揭說明,本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即不屬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惟仍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之。又上開毒品之外包裝,於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時,無論係以何種方式刮取或分離毒品秤重,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有微量毒品殘留,足認與前開扣案之毒品有不可析離之關係,仍應依刑法38條第1項規定,一併諭知沒收。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則因不復存在,自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品 外觀及鑑驗結果 1 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檢驗前毛重24.915公克、檢驗前淨重23.941公克、檢驗後淨重23.922公克。 純度約77.01%,檢驗前純質淨重約18.437公克。 2 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檢驗前毛重0.996公克、檢驗前淨重0.800公克、檢驗後淨重0.781公克。 純度約79.9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640公克。 3 愷他命1包 白色結晶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檢驗前毛重0.314公克、檢驗前淨重0.107公克、檢驗後淨重0.091公克。 純度約85.3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091公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8453號 被 告 劉育在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00 0巷0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育在明知愷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之 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超過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11日前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威」之人購入愷他命3包後即持有之。嗣劉育在於113年6月11日15時1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搜索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1樓之1住處,扣得愷他命3包(純質淨重分別為約18.437公克、0.640公克、0.091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育在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搜字第1082號搜索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8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619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劉育在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毒品3包,均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白 覲 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黃 莉 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