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M-113-簡-3919-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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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啓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啓瑞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含包裝袋拾 壹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0行「甲基安非他命 8小包(毛重17.58公克)」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11小包(檢驗前淨重13.21公克)」,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啓瑞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 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對人體健康危害甚巨,並為政府嚴令禁絕省流通,卻仍無故非法持有之,不僅漠視毒品對國人健康、社會秩序之危害,亦助長毒品流通,所為應予非難;又考量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犯罪動機,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白色結晶共11包,經送高雄市 立凱旋醫院鑑定後,鑑定結果均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115-121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存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1只,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而無法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又送鑑定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吳坤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1.452克,檢驗後淨重1.44克 2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3.497克,檢驗後淨重3.486克 3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289克,檢驗後淨重0.279克 4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276克,檢驗後淨重0.266克 5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307克,檢驗後淨重0.296克 6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239克,檢驗後淨重0.229克 7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1.534克,檢驗後淨重1.52克 8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3.447克,檢驗後淨重3.433克 9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714克,檢驗後淨重0.703克 10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728克,檢驗後淨重0.718克 11 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727克,檢驗後淨重0.717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537號   被   告 林啓瑞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啓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 性,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間某日,透過網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約定交易後,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湯姆熊遊樂場,以新臺幣4萬元價格,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而非法持有之。嗣其於113年3月25日23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前時,因車身搖晃為警攔查,發現其為毒品人口,經得其同意後進行搜索,扣得甲基安非他命8小包(毛重17.58公克)、愷他命2小包(毛重2.3公克)、咖啡包1小包(毛重4.48公克)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啓瑞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5月2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及毒品檢驗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扣案之白色結晶物8包,經鑑定結果確認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上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足認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 坤 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吳 慧 雯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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