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DM-113-簡-3926-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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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TUONG VI(阮祥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9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TUONG VI(阮祥薇)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NGUYEN TUONG VI(阮祥薇)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 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恣意竊取他人物品,侵害他人財產權,自有可責;兼衡其年紀、素行(前無犯罪科刑紀錄,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高中畢業)、職業(無業)、經濟狀況(勉持)、犯罪動機、方法、所竊取物品價值,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未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220號   被   告 NGUYEN TUONG VI(中文名:阮祥薇,越南籍)             女 24歲(民國89年【西元2000年】             2月12日生)             居高雄市○○區○○路00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NGUYEN TUONG VI(中文名:阮祥薇,越南籍)於民國113年 7月20日22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全家便利超商安中店,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經副店長鍾佩伶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鍾佩伶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NGUYEN TUONG VI於警詢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鍾佩伶於警詢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擷取畫面、照片共15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竊得 如附表所示之物,屬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 慶 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 芝 閩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名稱 數量 價值 1 絢色亮顏編織蜜粉餅 1個 490元 2 油光ByeBye清透隔離乳 1個 330元 3 超吸油蜜粉餅(柔膚) 1個 220元 4 超吸油蜜粉餅(嫩紫) 1個 220元 合計 1,2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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