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1-24

案號

TNDM-113-簡-3974-2025012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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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97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智良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營偵字第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某直播平台(下稱:A平台)會員(會員名稱:心寒至極 ),代號AC000-H112289成年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女)為A平台之直播主。甲○○為甲女之觀眾,因不滿甲女未回應其追求,曾於民國112年10月19日,在A平台1對1聊天室視訊時,持美工刀吼叫揚言撞牆,經甲女於同年月23日在社群軟體聊天室Instagram明確告知其「不要騷擾我」後,甲○○竟違反A女之意願,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2年10月23日至同年11月29日間,以手機簡訊、網路簡訊接續傳送如附表編號1所示訊息騷擾甲女,以及進入A平台1對1聊天室以附表編號2所示言語騷擾甲女;又其明知並未購買香奈兒包包贈與甲女,猶承前跟蹤騷擾之犯意,並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於112年11月30日13時48分許,於A平台直播時,在多數人得以瀏覽之評價區內,留言如附表編號3所示內容,指摘甲女對其情緒勒索要求購買香奈兒包包云云,足以毀損甲女之名譽,使甲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按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甲○○被訴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依上開規定,本案判決書內關於告訴人甲女之姓名,僅記載代號,以保護告訴人之身分,先予敘明。 三、證據: (一)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及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之陳述。 (三)被告於112年8月8日寫予告訴人示愛之卡片1張。 (四)被告與告訴人間於112年10月22日至11月30日之Instagram對 話擷圖、手機簡訊擷圖、A平台直播評價區擷圖。 (五)被告於112年11月19日在A平台1對1聊天室之言語譯文。 (六)行動電話門號申裝人資料查詢結果。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跟 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被告於112年10月23日至同年11月30日間,多次以手機簡訊、網路簡訊、言語及文字留言等方式騷擾告訴人,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被告在接續實行對告訴人騷擾之過程中所為散布文字誹謗犯行,與跟蹤騷擾犯行間均具有局部同一之情形,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誹謗罪。 五、爰審酌被告因追求告訴人未獲回應,竟不尊重告訴人意願, 為宣洩情緒而在上開期間內多次以手機簡訊、網路簡訊、言語及文字留言等方式騷擾告訴人,對於告訴人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造成干擾,使告訴人心理上承受極大壓力,而其在多數人得以瀏覽之A平台直播評價區內,以附表編號3所示文字留言詆毀擔任直播主之告訴人,對告訴人之名譽危害不小,所為實屬不該;復考量其警偵訊否認犯行,於本院調查時始坦承認罪,惟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職業收入、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宗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內容 1 「那就等妳要我花錢的時候找我就不算騷擾了吧」、「看妳是要把東西寄回來還是我去跟平台檢舉這個月白做,妳自己選,給妳3天考慮,不回覆直接就當選檢舉」、「不用了妳留著吧我根本就沒想要只是想更清楚妳是怎樣的人‧‧剛認識妳的時候我就已經想到會是這樣的結局 也想過當妳消失的時候我就要去死了‧‧希望下輩子我們成為更好的人的時候還能再遇見 能好好跟妳談一場戀愛」、「這週沒收到我就去報警,經紀公司部分已經舉報,私下收轉轉帳也會去檢舉,不想好好談我只能這樣做」、「妳對待人的方式只剩封鎖嗎?又看到飛機有妳影片 要怎麼處理妳自己想想吧」、「妳希望怎麼和解。」 2 「我也不能接受你封鎖我」、「有找到新男人給你錢嗎」、「反正妳只想到你自己沒考慮過我為什麼會變成這樣」、「說啥 反正我要死了 沒差」、「我已經說過了 我只要再被刺激一次我就會去死」、「你不會知道我最近怎麼過的 因為妳從來沒在乎過我」、「所以之前有在乎」、「因為你害的 殺人兇手」、「但你繼續害我 封鎖我就是害我 所有的後果都是你害的」、「我治療了 說好不上播還不是播 就是在刺激我」、「妳封鎖我有考慮我心情嗎 踢我有考慮嗎 這就是踢」、「講到妳不播為止 講到我死」 3 「帶妳出去玩情勒買香奈兒包包衣服害人憂鬱症恩將仇報」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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