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M-113-簡-4040-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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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4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煥獻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7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煥獻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雨傘壹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  ㈠核被告林煥獻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小利,見告訴人之雨傘放置於傘架上,即隨 手竊取之,法紀觀念淡薄,更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所為實有不該,且犯後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亦未於本院判決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暨被告以徒手竊取物品之犯罪手段、遭竊之物品價值為新臺幣500元、犯罪動機、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素行(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被告竊取之雨傘1把,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或實際發還告訴人,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第450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冠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7844號   被   告 林煥獻 ○ OO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煥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8月16日17時21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000號「全聯○○店」前,徒手竊取王騏威所有、置放於傘架之雨傘1把(價值新臺幣500元)得手後離去。嗣王騏威察覺雨傘失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器影像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王騏威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林煥獻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取走上開雨傘1把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辯稱:我以為那是愛心傘等語。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王騏威於警詢中指述明確,復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11張、現場蒐證照片3張等在卷可稽;又依現場監視錄影器影像擷圖、蒐證照片所示,告訴人之雨係置於「全聯○○店」外之傘架,而商家外之傘架係供入內之消費者臨時放置雨傘之用,且傘架處、「全聯○○店」門口處均未有商家準備供人自行拿取之愛心傘之相關標示等情;酌以案發時天氣既為雨,消費者入店內前,將雨傘暫放在門口處傘架上,顯屬尋常之事,縱被告誤認該傘架上同時放有商家提供之愛心傘,亦應向商家確認傘架中之雨傘何者為愛心傘,方可拿取,足見被告主觀上應可認知該物為他人所有而擅自據為己有,況被告迄至本署偵查終結前,均未將上開雨傘歸還予告訴人,益徵被告實非出於誤會或誤認,而有不法所有意圖無訛,是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所 竊得之雨傘1支,屬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返還告訴人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均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檢 察 官 林 冠 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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