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M-113-簡-4108-2024120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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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誠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64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育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張育誠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情感糾紛即傳送欲 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訊息來恫嚇告訴人丁怡婷,法紀觀念不佳,並考量其尚知坦認犯行,及告訴人身心所受危害程度,與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警卷第3頁),暨素行(本院卷第9至14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