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10
案號
TNDM-113-簡-4116-20241210-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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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小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2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游小萱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 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爰審酌被 告素行良好、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已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部分: 本件被告所竊得之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2,300元)業已發 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可稽(見警卷第13頁),爰不再諭知沒收。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165號 被 告 游小萱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小萱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0月1日13時45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對面機車停車格處,徒手竊取朱姿樺所有之SOL品牌安全帽1頂(價值新臺幣2,300元),得手後,駕駛車號000-000號普通重機車(車主為游小萱之父親游正一)離去。嗣經警通知游小萱於同日17時10分許到案,並扣得游小萱主動交付竊得之安全帽1頂。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游小萱之自白。 ㈡證人朱姿樺之陳述。 ㈢監視器影像截圖6張、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贓物認領保管單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紙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 靜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