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M-113-簡-4124-2025012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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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翎棋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11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共參罪,各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均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為滿足一己之私慾 ,竟於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大學校區間,任意為裸露生殖器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足見其欠缺尊重他人之法治觀念,違反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更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不適之感受,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另衡酌被告所犯數罪之行為態樣、動機、手段及侵害法益性質大致相同、時間亦相近,數罪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復就所犯各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酌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1122號 被 告 甲○○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鎮○○里○○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209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部分所涉公然猥褻行為,另為不起訴處分)意圖供人觀 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特定多數人得進出之址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嘉南藥理大學內如附表所示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嗣經AC000-H112152、AC000-H112153、AC000-H112154(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發現並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被害人AC000-H112152、AC000-H112153、AC000-H112154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被 告所為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吳 惠 娟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均未提告) 時間 地點 方式 1 AC000-H112152、 AC000-H112153 112年7月7日 22時30分許 宿舍(英傑三舍)外電梯對面 被告脫褲露出生殖器並以手自慰 2 AC000-H112152 112年7月9日 21時許 宿舍(英傑三舍)電梯外 被告脫褲露出生殖器並以手自慰 3 AC000-H112154 112年7月7日21時許 懷舊餐廳靠近幼保大樓欄杆處 被告脫褲露出生殖器並以手自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