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M-113-簡-4180-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右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94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右程犯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子通訊 賭博財物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藉由通訊軟體LINE下注簽賭,行為確屬不當,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下注簽賭次數1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茲念本件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對社會所生危害亦不高,經此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9449號   被   告 陳右程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右程基於以電子通訊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0 日,在其位於臺南市○市區○○路0○0號居所內,使用手機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上游組頭蔡錦雄(其涉犯賭博罪嫌部分,另案由警報告本署檢察官偵辦)下注簽賭「今彩539」,其賭法係以每注新臺幣(下同)50元、65元、75元下注所選號碼,再與開獎之「今彩539」號碼核對,若簽中二星(即簽注2個號碼與當期開獎2個號碼相同)、三星(3個號碼相同)、四星(4個號碼相同)可分別取得5,300元、5萬7,000元、75萬元等金額不一之彩金,如未簽中,賭資即歸蔡錦雄所有,以此方式與蔡錦雄對賭。嗣經警於112年2月2日13時32分許,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蔡錦雄位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住處執行搜索,並檢視蔡錦雄持用之手機,發現陳右程於上開期間曾透過通訊軟體LINE傳送簽注號碼予蔡錦雄,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右程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另案被告蔡錦雄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被告與另案被告蔡錦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是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陳右程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電 子通訊賭博財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 淑 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施 建 丞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5 萬元以下罰 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 1 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