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NDM-113-簡-4196-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均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034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2292 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謝均睿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二、扣案之愷他命1包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謝均睿無視國家杜絕毒品之禁令,竟違法持有愷 他命,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警詢時供稱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愷他命1包,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另 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舒雯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0345號   被   告 謝均睿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 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均睿知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 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的犯意,於不詳時間、地點,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處取得愷他命1包而無故持有之。嗣於民國113年3月22日3時10分許,謝均睿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前,因見警突然加速逃逸及闖越紅燈為警盤查,於警方盤查時目視車內自小客車駕駛座門旁發現水果刀3把與鐵棍1支,又於查扣上述物品過程中於駕駛座下方扣得愷他命1包(毛重102.57公克,驗前淨重99.58公克,純度約82%,驗前純質淨重約81.65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謝均睿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 坦承持有扣案愷他命1包,上開愷他命是於不詳時間、地點,向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而持有的事實。 ㈡ 證人蔡元宇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被告駕駛本案車輛為警攔查時,證人蔡元宇在副駕駛座,毒品非證人蔡元宇所有的事實。 ㈢ 證人戴耀銘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證人戴耀銘為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主,該車於113年3月22日由被告謝均睿使用的事實。 車號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㈣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 (刑理字第1136062003號) 扣案白色結晶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微量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愷他命純度約82%,檢驗前純質淨重約81.65公克的事實。 ㈤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方於113年3月22日3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0號前車號000-0000號車上,扣得愷他命1包後以現行犯逮捕被告的事實。 扣押物品清單 警方密錄器勘驗擷取畫面 二、被告謝均睿的行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扣案愷他命1包,係不受法律保護的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之。另盛裝第三級毒品的包裝袋1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請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呂 舒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朱 倖 儀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