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25

案號

TNDM-113-簡-4198-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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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賜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31639、31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賜全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冷氣銅管線肆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 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窗 型冷氣貳台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並所犯 法條欄所載:「被告遭查獲照片2張、同年8月31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0張、現場照片4張、同年9月15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8張」,更正為:「被告民國113年8月31日遭查獲照片2張、同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1張、113年9月15日現場照片4張、同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8張」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7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宜、劉修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1639號                   113年度偵字第31646號   被   告 陳賜全 男 OO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街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賜全於民國113年8月31日1時6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至臺南市○里區○○路000號停放後,見陳建智所有放置在同路段OOO號陳建智所租用倉庫(下稱本案倉庫)外、遮雨棚下方之冷氣銅管線無人看顧,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取他人財物之單一犯意,徒步前往本案倉庫,接續徒手竊取冷氣銅管線4至5條(重量約5至6公斤,共價值新臺幣【下同】1,000元至2,0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本案機車離開現場。嗣陳建智發現失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陳賜全復於同年9月15日9時7分許,騎乘本案機車,行經本 案倉庫,見陳建智所有放置在本案倉庫外、遮雨棚下方之窗型冷氣2台無人看顧,竟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基於竊取他人財物之單一犯意,於同日9時7分、同日9時20分,接續徒手竊取窗型冷氣2台(共價值3,0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本案機車離開現場。嗣陳建智發現失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賜全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被害人陳建智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被告遭查獲照片2張、同年8月31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10張、現場照片4張、同年9月15日現場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嫌。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各係基於單一竊盜之犯意,於相同地點、密接時間為之,依一般社會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請分別論以接續犯。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就被告竊得冷氣銅管4至5條、窗型冷氣2台,均屬被告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均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諭知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 鈺 宜                 檢 察 官 劉 修 言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 靜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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