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M-113-簡-4232-20250109-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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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黄清峯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調偵字第1242號、113年度調偵字第1243號、113年度調偵字第 12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黄清峯犯竊盜罪,共陸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黃清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至由常梅君所管理、址設臺南市○○區○○街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店內,以附表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商品,得手後旋即騎乘本案機車逃離現場。嗣常梅君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警調閱案店內監視器影像,黃清峯並提出所竊得如附表編號3所示物品(業由常梅君領回)而循線查悉,始悉上情。 二、案經常梅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清峯於警詢及偵查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常梅君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翻攝畫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贓物認領保管單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上開歷次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所犯如附 表所示6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本院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生活所需,竟以竊盜之方式, 不法牟取本案之財物,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部分財物已由告訴人領回,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且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情,此有本院114年度南司刑簡移調字第6號調解筆錄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3頁),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6次犯罪類型及手段相同、犯罪時間尚近、所侵害者均為財產法益,同時斟酌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顧刑罰衡平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部分: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等情,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1-12頁)。渠因一時疏忽致罹刑典,惟部分商品已由告訴人領回,並已賠償告訴人新臺幣2,900元,告訴人並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乙節,此有前揭調解筆錄各1份存卷可憑,足認被告已獲得告訴人之宥恕,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佳,諒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諭知,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五、被告本件所竊得之財物,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部分商品 已由告訴人領回,且已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第50條第1項、第51條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件經檢察官許家彰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時間 方式 商品 1 113年4月14日下午3時23分許 拿取放置於或貨架上之中興東部米3包,僅結帳1包,其中2包以外套遮掩,以此徒手竊取右列商品置隨即騎乘本案機車逃離現場 東部中興米2包 2 113年5月11日下午3時20許 拿取放置於或貨架上之中興東部米3包,僅結帳1包,其中2包以外套遮掩,以此徒手竊取右列商品置隨即騎乘本案機車逃離現場 東部中興米2包 3 113年4、5月間 每次拿取放置於或貨架上之米3包,僅結帳1包,其中2包以外套遮掩,以此徒手竊取右列商品置隨即騎乘本案機車逃離現場,共計4次 憶東三好米4包、聯米中興米履歷無洗米2公斤包裝1包、聯米中興米壽司米4公斤包裝3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