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NDM-113-簡-4265-20250113-2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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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嘉 選任辯護人 林育弘律師 黃笠豪律師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 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六第八行、記載「諭 知被告李俊霆」均應更正為「諭知被告」。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六第八行、均誤載被告 李俊霆,此屬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應予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