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NDM-113-簡-4267-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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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8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嘉崇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 溪分局三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警卷第51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 規定,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又被告於民國113年2月25日至113年3月28日前某時,將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懸掛在其使用之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後,至113年3月28日10時許為警查獲時止,接續多次駕駛懸掛上開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上路,乃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僅成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其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遭吊扣,竟將其透過 網際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懸掛在其使用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前、後以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之正確性,所為欠缺法治觀念,應予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品行(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交簡字第1233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12年11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見本院卷第9-10頁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高職畢業)、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係屬被告所有, 且為其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16條、212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琨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535號   被   告 王嘉崇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嘉崇因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牌遭 吊扣,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5日至113年3月28日前某時,透過網際網路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取得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以下合稱本案車牌),懸掛在其使用之上開車輛前、後,以此方式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之正確性。嗣於113年3月28日10時許,王嘉崇將懸掛本案車牌之車輛停放在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前,經警接獲檢舉,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嘉崇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蘇巧兒、王嘉鋒、梁桂禎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3年8月16日彩車監字第1130816004號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訪紀錄表、車行記錄資料、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車牌辨識與車輛比對圖1張、本案車牌照片2張、現場照片3張、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3張附卷可參,且有上開偽造之車牌2面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本案車牌2面,係被告所有,且供本案犯罪之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琨 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陳 湛 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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