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簡-4356-202412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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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董瀚中 謝詩杰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3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董瀚中犯如附表A編號1至5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1至5所示 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謝詩杰犯如附表A編號3至5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A編號3至5所示 之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下簡稱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董瀚中、謝詩杰貪圖己利,竟分別竊取如處刑書 附表一、二所示之物,顯然欠缺他人財產權概念,所為致全家便利超商永康新南台門市管理人之財產權益損害;除於處刑書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竊得之AB優酪乳及LCA活菌發酵乳已發還該門市外,其餘均已食用完畢,亦未賠償該門市之損失;被告2人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2人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上開門市財產受損之程度,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均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A所示之刑。復考量被告2人所犯附表A各罪之犯罪時間接近、所侵害之法益相同、犯罪手法類似,具有高度之關聯性,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兼衡酌其個人不法利得非鉅、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性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其所處之罰金刑定應執行刑。 三、未扣案如附表A編號1至4所示之物品,乃被告董瀚中、謝詩 杰二人竊盜犯罪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沒收,並依第38條第4項、第38條之1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坤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A: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及沒收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1 董瀚中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鹽蔥燒肉飯糰、火腿洋芋沙拉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2 董瀚中犯竊盜罪,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炙烤牛飯糰、溏心蛋洋芋沙拉、蔥花麵包、黃金霸王腿條各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附表二編號1 董瀚中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波蜜果菜汁、光泉全脂鮮乳、光泉麥芽鮮乳、義美全豆豆奶各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詩杰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天然礦泉水貳瓶、提拉米蘇壹個、蘋果蜜金萱貳瓶、銀耳露壹瓶、葡萄優格壹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附表二編號2 董瀚中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微乳酸沙瓦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謝詩杰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天然礦泉水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附表二編號3 董瀚中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詩杰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3039號 被 告 董瀚中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詩杰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居○○市○○區○○街00號O樓之O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董瀚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 附表一所示之各時間,在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門市內,乘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共價值新臺幣【下同】262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 二、董瀚中、謝詩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 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各時間,在上址超商門市內,乘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物品(共價值546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其2人復於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時間,在同一地點,竊取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物品(共價值77元)得手後,將走出店門之際,為該超商店長羅珮芸發現連忙攔阻其等離去,並報警處理,而始悉上情。 三、案經羅珮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董瀚中、謝詩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 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羅珮芸、證人張德南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及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59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等附卷可佐,足認被告2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其等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董瀚中、謝詩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 盜罪嫌。被告董瀚中、謝詩杰就犯罪事實二所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董瀚中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所犯上開5次竊盜罪間,及被告謝詩杰就犯罪事實二部分所犯上開3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均分論併罰。至被告董瀚中竊取之AB優酪乳1瓶,其已於東窗事發後補結帳,有證人張德南證述可考;被告謝詩杰所竊取之LCA活菌原味發酵乳1瓶,業已發還告訴人羅珮芸乙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足憑,此部分爰不聲請宣告沒收。而未扣案發還部分,為被告2人行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檢 察 官 吳 坤 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吳 慧 雯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竊取物品 竊取人 1 113年7月4日4時51分許 鹽蔥燒肉飯糰、火腿洋芋沙拉 董瀚中 2 113年7月9日4時42分許 炙烤牛飯糰、溏心蛋洋芋沙拉、蔥花麵包、黃金霸王腿條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物品 竊取人 1 113年7月11日3時15分許 波蜜果菜汁、光泉全脂鮮乳、光泉麥芽鮮乳、義美全豆豆奶 董瀚中 天然礦泉水2瓶、提拉米蘇、蘋果蜜金萱2瓶、銀耳露、葡萄優格 謝詩杰 2 113年7月13日6時21分許 微乳酸沙瓦 董瀚中 天然礦泉水 謝詩杰 3 113年7月15日20時21分許 AB優酪乳 董瀚中 LCA活菌原味發酵乳 謝詩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