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簡-4360-202412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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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文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350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文聰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空氣槍貳把、瓦斯鋼瓶貳個及子彈壹顆,均沒收之。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文聰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爰審酌被告因其女友與葉勝華有所糾紛,其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問題,竟持空氣槍前往葉勝華住處,出言恫嚇告訴人即葉勝華之胞兄葉緣欣,並作拉槍機之動作,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懼,實屬不該,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自陳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扣案之空氣槍2把、瓦斯鋼瓶2個及子彈1顆,均為被告所有 ,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警卷第11頁,第14至16頁),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5043號 被 告 賴文聰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屏東○○○○○○○○○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地下 一層之2三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文聰因其女友楊貴琴與葉勝華有借用電動車糾紛,竟基於 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20時37分許,搭乘不知情之唐本一(另為不起訴處分)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貨車,至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0號葉勝華住處外道路,再由賴文聰持空氣槍至葉勝華住處前,因葉勝華不在,賴文聰即向葉勝華之兄長葉緣欣恫嚇稱:我明天還會再來,如果明天來沒有開門,我就要開槍等語,並作拉槍機之動作,致葉緣欣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嗣經警於113年11月15日17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地下一層之2三樓賴文聰住處,搜索扣得空氣槍2把(含彈匣)及瓦斯鋼瓶2個。 二、案經葉緣欣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賴文聰之自白。 ㈡告訴人葉緣欣之指訴。 ㈢證人唐本一及葉勝華之陳述。 ㈣空氣槍2把(含彈匣)及瓦斯鋼瓶2個扣案。 ㈤搜索扣押筆錄(含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扣押物照片多張 、監視器影像截圖多張、證人唐本一與被告之LINE對話紀錄 1份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沒收: 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 靜 萍 (本院按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