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NDM-113-簡-4393-20250114-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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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9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瑞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20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瑞毅犯共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HY-0509」、「BQW-9960」號車牌各貳面 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一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一之記載(詳附件)。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瑞毅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臉書賣家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BHY-0509」、「BQW-996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各2面後,旋分次將前開偽造之車牌懸掛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真正車牌已遭吊扣)之自用小客車前後方,充作真正車牌而行使,是核被告所為各次懸掛上開二不同偽造車牌之犯行,均係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二)被告各別將偽造車牌號碼「BHY-0509」、「BQW-9960」號車 牌2面懸掛於車輛前後方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二)所示之期間內(民國113年7月6日13時59分許起至113年7月7日18時37分後某時許)懸掛偽造之車牌號碼「BQW-9960」號車牌2面,其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之,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及(二)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量刑審酌:被告購買偽造車牌後加以懸掛在車輛前後方使用 ,影響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管理稽查之正確性,法治觀念薄弱,其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偵字12978卷第4頁)、被告提供之診斷證明書(偵字12978卷第4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查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HY-0509」、「BQW-9960」 號各2面(見偵字12978卷第1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均為供被告本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均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昆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芳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雯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論罪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32037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犯罪事實 一、陳瑞毅因不知情之配偶陳香綿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下稱A車)之汽車牌照遭吊扣,為能駕駛A車上路,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先於民國113年4月2日,在某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以新臺幣2,650元價格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再㈠於113年7月6日13時17分許起,將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懸掛於A車前、後方,行駛於道路而行使之;㈡於113年7月6日13時59分許起,在臺中市豐原區三豐路往國豐路,將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懸掛於A車前、後方,行駛於道路而行使之;於113年7月7日18時37分許起,在高雄市三民區建國路2段與文安南街路口,將偽造「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懸掛於A車前、後方,行駛於道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8月5日16時4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官核發搜索票當場查獲,並扣得上開偽造車牌共4面及A車。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瑞毅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陳香綿於警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現場照片、路口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各1份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