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簡-4418-202412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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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尚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30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尚航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ALV-0308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8行「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及第4行車號「ALV-0 38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得利之犯意」、「車號「ALV-0308」號」。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更正如本判決附表所載。 二、按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條規定,屬於行車之許可憑證,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若加以變造,應有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葉尚航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又被告自民國113年7月間某日起懸掛偽造車牌起至同年8月9日23時16分為警查獲止,行駛於國道上,而反覆使用本案偽造車牌2面,多次詐得如附表所示之通行費,被告所為期間密接、手段一致,顯係基於同一行為決意為之,則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為接續之一行為。又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係因本案車輛遭吊扣車牌,僅為方便繼續駕駛上 開自用小客車,即未經公路監理主管機關同意,透過通訊軟體購得2面偽造之ALV-0308號車牌,並將車牌懸掛在其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上而行使之,顯見其動機不良,並詐得免給付ETAG過路費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損及楊鎧駿權益,亦影響遠通公司對於高速公路電子收費、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查緝之正確性,自應予非難;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自承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見警卷第7頁受訊問人欄)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 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被告所有並持以犯本案犯行所用之扣案車牌號碼000-0000號偽造車牌2面,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 ㈡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雖獲免繳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國道通行費用之利益,惟被告於偵查中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承諾賠償新臺幣1萬元予告訴人,有和解書1紙在卷可查(見偵卷第29頁)。倘於本判決再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並追徵其價額,恐有受重複執行沒收或追徵之雙重追索危險,對被告顯然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昆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通行時間 路段 通行費合計 (新臺幣) 1 113年7月20日 18:28-19:46 仁德系統-永康 永康-仁德系統 50.3元 2 113年7月21日 00:56-04:04 關廟-古坑 雲林系統-仁德系統 225元 3 113年7月21日 17:38-23:59 仁德系統-中投 中投-鼎金系統 高雄九如-仁德系統 430.9元 4 113年7月22日 22:40-23:34 仁德系統-麻豆 麻豆-仁德系統 64.4元 5 113年7月23日 10:14-10:32 仁德系統-高雄九如 42.8元 6 113年7月23日 13:59 岡山-楠梓 7元 7 113年7月23日 17:01-17:10 燕巢系統-關廟 31.1元 8 113年7月24日 20:49-20:57 大灣-麻豆 24.9元 9 113年7月25日 00:06-00:18 麻豆-仁德 28.3元 10 113年7月25日 11:08-11:10 大灣-臺南系統 10.8元 11 113年7月25日 19:17-19:20 臺南系統-大灣 10.8元 12 113年7月26日 13:18-13:24 仁德系統-臺南系統 18.1元 13 113年7月27日 08:41-10:22 仁德系統-岡山 岡山-仁德 62.7元 14 113年7月28日 00:09-02:26 仁德-仁德系統 仁德系統-仁德 仁德系統-關廟服務區 關廟服務區-仁德 31.8元 15 113年7月30日 09:04-09:28 仁德系統-楠梓 楠梓-瑞隆路出口匣道 46.6元 16 113年7月30日 11:36-11:53 高雄九如-仁德系統 42.8元 17 113年8月2日 11:30-11:35 臺南系統-大灣 10.8元 18 113年8月4日 00:07-01:36 關廟-田寮 田寮-關廟 關廟-田寮 田寮-關廟 59.6元 19 113年8月6日 13:23-13:53 仁德系統-高雄中正路 46.6元 20 113年8月6日 20:25-20:39 楠梓-仁德 33.3元 21 113年8月9日 22:20-23:16 仁德-古坑文化路 111.7元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567號 被 告 葉尚航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尚航因名下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牌遭吊扣,竟基 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3年7月間中旬某日,在省道86線橋下某處所,以新臺幣4,5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阿桐」之男子購得偽造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2面,旋即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上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輛號牌之正確性及車號000-0000號號牌之真正使用人楊鎧駿,葉尚航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各別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21之通行時間,駕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行經如附表編號1-21所示之國道高速公路路段,規避繳納通行費,而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嗣葉尚航駕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自小客車,於113年8月10日2時50分許,在國道三號高速公路南投服務區為警查獲,並扣得偽造之車牌2面。 二、案經楊鎧駿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公路警察 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葉尚航之自白。 ㈡告訴人楊鎧駿之指訴。 ㈢偽造車牌2面扣案。 ㈣查獲照片3張、遠通電收ETC扣款明細手機畫面截圖多張、ETC 影像截圖1張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紙在卷。 二、被告所犯法條: ㈠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 ㈡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罪數: 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1罪及詐欺得利21罪,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四、沒收: 扣案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陳 昆 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許 靜 萍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通行時間 路段 通行費合計 (新臺幣) 1 113年7月20日 18:29-19:46 仁德系統-永康 永康-仁德系統 50.3元 2 113年7月21日 00:56-04:04 關廟-古坑 雲林系統-仁德系統 225元 3 113年7月21日 17:38-23:59 仁德系統-中投 中投-鼎金系統 高雄九如-仁德系統 115.8元 4 113年7月22日 22:40-23:34 仁德系統-麻豆 麻豆-仁德系統 64.4元 5 113年7月23日 10:14-10:32 仁德系統-高雄九如 42.8元 6 113年7月23日 13:59 岡山-楠梓 7元 7 113年7月23日 17:01-17:10 燕巢系統-關廟 31.1元 8 113年7月24日 20:49-20:57 大灣-麻豆 24.9元 9 113年7月25日 00:06-00:18 麻豆-仁德 28.3元 10 113年7月25日 11:08-11:10 大灣-臺南系統 10.8元 11 113年7月25日 19:17-19:20 臺南系統-大灣 10.8元 12 113年7月26日 13:18-13:24 仁德系統-臺南系統 18.1元 13 113年7月27日 08:41-10:22 仁德系統-岡山 岡山-仁德 62.7元 14 113年7月28日 00:09-02:28 仁德-仁德系統 仁德系統-仁德 仁德系統-關廟服務區 關廟服務區-仁德 31.8元 15 113年7月30日 09:04-09:28 仁德系統-楠梓 楠梓-瑞隆路出口匣道 59.2元 16 113年7月30日 11:36-11:53 高雄九如-仁德系統 42.8元 17 113年8月2日 11:30-11:35 臺南系統-大彎 10.8元 18 113年8月4日 00:13-01:36 關廟-田寮 田寮-關廟 關廟-田寮 田寮-關廟 59.6元 19 113年8月6日 13:23-13:53 仁德系統-高雄中正路 46.6元 20 113年8月6日 20:25-20:39 楠梓-仁德 33.3元 21 113年8月9日 22:20-23:16 仁德-古坑文化路 11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