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2-31
案號
TNDM-113-簡-4437-20241231-1
字號
簡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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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4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偉嘉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290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偉嘉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偉嘉為賭博獲利,基於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 國112年10月初某日起至113年9月初某日止,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等處,以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進入「太陽城娛樂城」(網址:http://s178.net)賭博網站後,使用儲值金額下注簽賭。賭博方法為:以足球比賽為賭博標的,賭金每注最低新臺幣(下同)50元,可下注輸贏、大小分,若賭贏,即可依一定賠率獲得彩金,若賭輸,賭金即歸賭博網站經營者所有。嗣經警偵辦另案時,發現陳偉嘉曾以其開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下稱甲帳戶)匯款至「太陽城娛樂城」提供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下稱乙帳戶),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有「太陽城娛樂城」網 站網頁截圖、甲、乙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 物罪。其於上揭時間賭博財物,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前有因賭博案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查)、年紀、智識程度(專科學歷)、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及方法、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李俊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俊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