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M-113-聲保-158-202410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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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雅清 上列受刑人因背信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雅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雅清前犯背信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9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562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 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卓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