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DM-113-聲保-160-2024100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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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璨鴻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璨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璨鴻因妨害秩序等案件,前經判刑 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楊璨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秩序等 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確定後,於民國112年7月17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810號核准假釋在案,有該署113年9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28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