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M-113-聲保-161-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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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炫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期中交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炫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炫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炫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7年5月確定後,於民國109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3年10月4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48340號核准假釋,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裁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