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M-113-聲保-163-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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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