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DM-113-聲保-166-202410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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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鈞翔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鈞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鈞翔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因案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 於民國113年10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50390號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為114年4月11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鏡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施茜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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