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M-113-聲保-175-2024112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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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志強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志強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79103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4 年6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邦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