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M-113-聲保-181-2024112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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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萬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萬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萬選因詐欺案件,前經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數次犯詐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應執行有 期徒刑7月、2年6月確定;又因犯詐欺、竊盜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5年2月17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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