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M-113-聲保-182-2024112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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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文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槍砲、竊盜案件,經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再 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14年7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吳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