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DM-113-聲保-187-2024112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田靜華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田靜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田靜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月3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2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共2罪),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2年4月13日以112年度訴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2案件於112年6月28日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受刑人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12年9月27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案件於112年6月20日入監執行迄今,其縮刑期滿日期為114年8月1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94491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受刑人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翁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