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M-113-聲保-191-202412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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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崑鐘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崑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係以:受刑人陳崑鐘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二、經查,上開受刑人陳崑鐘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8月確定,移送執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52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18年5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7年9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52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侯儀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