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M-113-聲保-199-202412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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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政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 交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政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政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 定,其入監執行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668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15年7月14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