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NDM-113-聲保-200-202412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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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鵬智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鵬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鵬智因強盜案件,前經判決確定, 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其入監執行刑 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3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期日為120年12月4日,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有相關文件附卷可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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