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M-113-聲保-203-20241209-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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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嘉龍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嘉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嘉龍因毀棄損壞案件,前經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9 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980號核准假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4年11月1日,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喜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楊玉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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